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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父性与母爱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9日
刑法父性与母爱之于民众生活犹如父亲与母亲之于孩子成长。在多数中国孩子的印象中,父亲往往严神峻情、不苟言笑,但恰是父亲的不怒自威在时刻警醒、规制、震慑孩子的顽劣性,以免其剑走偏锋。对于犯罪者和潜在犯罪人而言,刑法的父性主要体现在其严厉性和谦抑性两个方面。所谓刑法的严厉性一方面指其制裁手段的严厉,另一方面则指其有追惩的及时与有效。这一点,与中国传统父亲对儿子的教育有几分相似。父亲对犯错的孩子要么不予追究,追究则言必行,行必果。父亲的内敛与含蓄则昭示刑法父性的另一个侧面,即刑法应当尽可能减少对民众生活的干预,而且对于某些危害行为唯有穷尽民事、行政等其他手段之后才可动用。犹如对孩子的顽劣行径,一般只有在母亲束手无策、无能为力时,才会交由父亲大人处置。此可谓之为刑法的谦抑性。当然,刑法的谦抑性还缘由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惩戒效果。 
虽然,父亲的管教严则严矣,但即便最不成器的孩子,在其成年之后也会感念父亲的管教,因为他一定能够在某个时刻深切感受到棍棒之下浓浓的父爱。父爱如山!父亲总是以一种独到的方式表达对孩子的爱意,即往往用制约来增进或者满足孩子的福祉,一方面阻止他自我伤害,另一方面通过干预助益其健康成长。所以说,强制也是一种爱。正如刑法父性体现在其通过惩戒犯罪者和震慑潜在犯罪人以防止其对社会共同体的严重侵害,同时最大可能地制约、规诫犯罪者本人。 
  不过,倘若一味的强调严刑峻法,未必能长治久安。正如家庭教育,不能奉行“大棒政策”,棍棒底下未必都是孝子,还可能适得其反,出个逆子。健康、理性的家庭教育需要刚柔相济、阴阳调和。深沉的父爱,辅之以融融的母爱,有利于孩子健全人格的塑造。对于刑法而言,正如拉德布鲁赫满怀深情的告诫,将来的刑法是否可以获成效,取决于将来的刑事法官是否将歌德在“马哈德,大地之主”中所说的话铭刻在心上,即:他应惩罚,他应宽容;他必须以人性度人。这也正好注解了西方的一句谚语“推动世界的手是推动摇篮的手”。在我看来,刑事法治只有时时浸染着母爱,和母爱主义息息相关、生死与共,才会获得永恒的生命力量。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哪怕是驻扎在最后一道防线上的刑法。
  刑法的母爱主义早已有之。即便在崇尚重典治世的古代社会,严酷的刑罚机制下尚能够寻找到千丝万缕的人性气息,“上请”、“恤刑”、“死刑复奏”等制度在丝丝积攒着刑法的温暖气息、层层剖解着刑法的人性底蕴。
  而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渗透,现代刑法的人性基础逐步得以确立。刑法母爱主义几乎贯穿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始终。具体而言,现代刑法的母爱主义主要体现在刑事立法中的非犯罪化、刑罚轻缓化以及对特殊群体的关照。比如,在特殊群体关照上,刑法有关于对青少年和老人恤刑的规定等,刑事诉讼法有对青少年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等。此外,刑法母爱主义更多地体现在刑事司法中,比如我国司法践行中的少年法庭、社区矫正、暂缓不起诉、刑事和解等举措。而且,我国女性司法工作人员数量的增加也成为推动刑事司法母爱主义的一股动力源。因为学者研究表明,在司法应对时,男人更倾向于使用硬邦邦的法律话语,女人则偏好于使用舒心的治疗性话语。事实上,良言一句三春暖,往往一句体己贴心的话语可能成为司法机制运行顺畅的润滑剂。在具体刑罚裁量时,女性也往往比男性显得“心慈手软”。由此,刑法看似冰冷的外衣下又何尝不隐藏着一颗“温情脉脉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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