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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供诈欺取证形成的冤假错案案例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7日
刑讯逼供必须配合诱供才能构成错案的原因,司法人员应当认识到:单纯刑讯逼供不能制造错案,而且,如果刑讯“收获”的是知密讯问,连翻供都不可能(本意不是鼓励刑讯,而是强调知密讯问)。更根本的错案因素是诱供——因为它意味着理性堕落。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真谛在于,审查“供述是如何获得的,而不在于它是否真实”,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立场,它基于对强迫讯问所取口供的不信任,干脆釜底抽薪,以禁止逼问而维护自白任意性。
  第二,规律性的发现是:(1)所有错案都有刑讯逼供,(2)所有逼供都以诱供为核心内容,(3)所有错案都存在虚假供述,(4)所有法院都回避“诱供调查”,法官对讯问上的逻辑作弊不闻不问,从而根本放弃了禁止诱供的责任;(5)有相当多的司法机关沦落到维护诱供,生怕被告人翻供,因而中国的司法心理是,诱供不是禁忌,翻供才是禁忌,(6)几乎没有做出过“存在诱供,供述不能采纳”的决定,所有发回重审案件都没有提及诱供是非法的。
  第三,《刑事诉讼法》禁止的“引诱、欺骗”在渐进演变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始终都是被屏蔽的,直至最新修正案,“引诱、欺骗”仍然没有列为非法证据的典型方式(参见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这种法律现象表明,我国的司法理论没有意识到“逼供+诱供”是中国司法犯错的主要模式。我们缺乏一套认知诱供和禁止诱供的规则和方法。
  诱供没有成为司法的主要忌讳,与刑事证据理论的困惑有关。人们普遍误解了“禁止欺骗”的原理,不少人认为禁止欺骗是不可能的,因此他们怀疑“禁止欺骗”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伦理要求,对于实质结果并非实用。但问题是,司法“禁止欺骗”的主要意旨就在于实用性,而非纯粹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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