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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4日
一、特点 
  1,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2,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诉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二、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进行审查,凡是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
  这一程序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决定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开庭审判。
  审查的主要方法是阅卷。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等等。
  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不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井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
三、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工作:
  ①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公诉案件的审判,一般都应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并依法确定1人为审判长。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时,还应确定书记员人选。
  ②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④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⑤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四、法庭审判阶段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持。
  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一)开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入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
  法庭调查的程序是: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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