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年3月8日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从广义讲,当行为人向司法机关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时,同时也是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言。二者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洗钱罪是一般主体,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单位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但可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2)犯罪目的不同。伪证罪的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洗钱罪的目的是掩饰、隐瞒三种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从广义讲,当行为人向司法机关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时,同时也是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言。二者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洗钱罪是一般主体,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单位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但可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2)犯罪目的不同。伪证罪的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洗钱罪的目的是掩饰、隐瞒三种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10089号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