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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类犯罪发生原因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日
1、社会不正之风的诱导。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攀比高消费和宣传媒介渲染富有者及大款阶层的奢侈生活,对一些心理防线薄弱者或总是奢望一夜暴富者在身心上产生了一定的刺激,有的人妄想用最快的手段“致富”,以致于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社会上的一些违法行为,以权谋么私,事事要钱,人人弄钱,一切向钱看等现象的存在,成为一部分侵财者的心理催化剂。据统计,多数罪犯在作案得手后,即大吃大喝,很快将钱挥霍。 
2、法制环境仍需改善。尽管社会上经常开展对全民的普法教育,但现今仍有许多人轻视或漠视法律效力。一方面,犯罪者不遵守法律,去违法犯罪,另一方面,有的受害者或单位怕麻烦或有顾虑,受害后宁愿吃“哑巴亏”,而不去报案,这使得部分犯罪者更加猖狂地作案,无视法律的存在。
3、对侵财犯罪的制裁和震慑强度不大。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更加隐匿、狡猾,加之有的受害人在犯罪者犯罪后不去报案,使得办案难度不断加大,致使案犯仍逍遥法外,而且目前对某些侵犯财产罪的处罚力度较轻,使得部分犯罪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可出狱,然后又从事了他们的“本行”。
4、社会防范意识淡薄。目前,社会上对侵犯财产性犯罪的防范意识淡薄,对财产的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部分受害者给了不法者可乘之机。
侵犯财产类犯罪应采取的相应对策和措施
遏制和减少侵财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重要的是强化全社会的综合防范和治理意识。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加大对侵犯财产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到刑罚适当。
首先,对大范围作案的团伙或重大侵财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其次,审判侵财犯罪案件,须注意依法追究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被起诉的共犯、窝藏犯、包庇犯的刑事责任,对另案处理者的情况及处理结果予以关注;再次,对侵财类案件,要重视财产附加刑的应用,从另一个角度起到遏制犯罪的效果。
2、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注重社会效果。
法院在适当的情况下,要坚持开适当规模的公判会,对破坏市场经济、影响大的侵财犯罪的打击处理要有声势,审判员结合宣判以案讲法,加大对法制的宣传工作。对危害一方的个别侵财犯罪案件适时的到案发地公开宣判,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共同抑制犯罪行为。
3、做好审判的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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