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新闻详细
走私罪种类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7日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关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危害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交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是衡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主要标准。单位犯本罪的起刑点为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5万元,自然人犯本罪的起刑点为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万元。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武器、弹药进出境的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

  所谓武器,主要是指具有较大杀伤力和破坏力作用的常规军用武器、其他类似军用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等现代武器。所谓弹药,是指具有杀伤能力或特殊功能的各种枪弹、炸弹、手榴弹、爆破筒、地雷等爆炸品以及其他爆炸物。(武器、弹药的种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明的品种。)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根据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额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违反有关禁止核材料进出境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关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核材料是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核材料的主管部门及鉴定部门是国家核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核安全机构。

  (四)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禁止假币进出境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行为。

  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所谓假币,根据《刑法》第170、173条的规定,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伪造的货币,即仿照真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冒充真货币的假币;二是变造的货币,即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增大票面面额或者票张数量而制成的假币。实践中,查扣的假币以伪造的货币为主。

  假币的鉴定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指定或认可的部门。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算。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五)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本罪的 所谓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遗物。走私文物罪所指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就是指国家馆藏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出口文物进行鉴定的部门是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珍贵动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野生动物是指珍贵、稀有、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用珍贵动物的皮毛、羽毛、内脏、血、骨、肉、角、精液、胚胎等制成的标本、食品、药品、服装、装饰品、工艺品、纪念品以及其他物品。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珍稀植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珍稀植物制品,是指用珍稀植物的皮、枝、叶、茎、树脂等可辨认部分制成的标本、工艺品、家具、器具或者其他物品。

  本罪的犯罪对象,应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所列举的野生植物。

  (八)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罪

  1、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关境,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罪,是指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国家其他禁毒法规,非法运输、携带制毒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毒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所谓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材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制毒物品本身不是毒品,但其具有双重性,既是一般医药、化工的工业原料,又是生产、制造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

  走私毒品罪与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制毒物品,则需根据制毒物品数量的多少来区分罪与非罪。(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罪定罪起刑的具体数量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九)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及相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具体判断是不是淫秽物品,可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来认定。

  (十)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是指故意违反国家关于禁止固体(液态、气态)废物进口的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固体(液态、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153条第(3)项规定的“走私固体废物罪”进行了补充,走私对象不再局限于固体形式,而将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列入走私废物罪的对象,本罪的罪名也相应地由“走私固体废物罪”改为“走私废物罪”。

  (十一)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贵重金属的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

  所谓贵重金属,是指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黄金、白银则被列为国家限制出口的物品。 由于管理制度的变化,走私出口黄金、白银虽然属于贵重金属,但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目前在执法实践中,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一般是指走私铂、铱、锇、钯、铑、钛等贵重金属。

  走私贵重金属犯罪的行为是单向式的,即只有走私出境才构成此罪,走私进口贵重金属则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版权所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10089号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