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3日,被害人李某在淘宝网上购物时,被自称为卖家的被告人林某告知付款未成功。李某随即点击了林某提供的一个链接,该链接是一个“钓鱼网站”。林某通过该网站,将李某银行账户内的39万元盗划至广州某科技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账户内。后林某使用盗窃的赃款购买了共计12万余元的腾讯QQ币等游戏点卡,并将购得的游戏点卡在淘宝网低价出售,套取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与李某的经历相似,2011年7月15日晚,秦某在淘宝网上购物,发现一个自称做代购的卖家信息,并与其取得联系。秦某决定购买两只爱马仕牌皮包,价格总计19.8万元。该销售信息系被告人罗某发布的虚假信息。罗某诱骗秦某将购包款19.8万元转入支付宝平台,并通过钓鱼网站盗取了秦某的淘宝、支付宝账户及密码。后又利用盗取的账户和密码,登录秦某的淘宝账户,向支付宝平台确认收货,致使支付宝平台将货款19.8万元划入被告人罗某及廖某(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银行卡内。后被告人罗某及廖某分多次通过在线支付或提取现金等方式,将上述钱款占为己有。2012年6月,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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