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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转账成功 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2日
同生活了十多年的老情人,却在一夕之间人去楼空,还转走了自己银行账户里的50万元,李女士如梦初醒,向法院起诉追偿款项,还以审查不严为由将银行一并告上法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令关某返还李女士50万元。但对于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银行已经履行了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把银行账户交由男友打理 毕生积蓄被转走 祖籍吉林省的李女士十多年前结识了同乡关某,两人后来长期同居。在相处的十多年时间里,双方感情良好,李女士及其家人一直认为关某是能够信任和依赖的。 正是基于这种信任,李女士特在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了账户,委托关某买卖证券。平时两人也都有往银行账户里存钱、取钱、转账等。因为关某炒股很有一套,两人也因此挣了不少钱。 2010年4月1日,李女士回吉林老家治病休养,关某从该帐户中套现了50万元,之后凭密码将这50万元从李女士的银行账户转账到其个人账户内。 当李女士治病归来发现后,与关某发生了争吵,关某向其保证过两天将其还给她。等李女士过几天再去找关某时,已是人去楼空了。 李女士这时才如梦初醒,敢情共同生活了十来年的老情人不和自己过了,还卷走了自己毕生的积蓄。2010年5月31日,李××向派出所报案,称关某窃取其压在电视机底下夹有密码条的存折,转走了其个人财产50万元。 李女士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自己的财产50万元。同时,李女士认为,正是因为银行审查不严才导致关某转账成功,银行应与关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本人转账成功 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当天关某并没有到庭参与诉讼。而对于关某转账成功、银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李女士和银行方面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驳。 李女士表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他人代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现金支取、转账等业务必须提供开户人身份证件与代办人身份证件给银行核对信息无误后才能办理,而关某从其存折中转账时并没有出示李女士的身份证,银行按规定不应该办理转账,因此银行系违反规定办理业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银行方面则表示,李女士开设的账户是活期储蓄账户,按照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支取方式按储户与银行的约定可以凭存单(折)、密码、印签办理。银行不负责也无法负责审核取款人是否为储户本人,亦即银行不承担存款被冒领的责任。在本案中,李女士既然没有选择凭身份证支取,则银行按双方约定审核存折(单)的真实性和密码的正确性,即尽到了在储蓄合同中的义务。 同时,银行方面亦指出,关某实施转账行为后2个月内,李女士均予以认可,未提出任何异议,关某亦是在转账20多天后,才将款项从银行转走,如李女士能第一时间报警,就不可能产生损失。因此,在本案中,李女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自身损失负责。 法庭审理:关某返还50万元 银行无需担责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关某应否返还李女士财产50万元;二、银行应否与关某一起对李女士所主张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关某向派出所解释称其只是借用李女士的账户炒股、账户内的款项都系其个人财产的主张,因关某没有向派出所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虽然关某曾往账户存过七笔总计177500元的存款,但因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决定采信李女士的主张,认定系李女士基于信任委托关某代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关某无正当理由侵占李女士的个人财产50万元,应予返还。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李女士将账户设为活期储蓄、设定凭密码支取存款,故银行在办理该账户的支取业务时只需审查办理人输入的密码是否正确。在关某输入密码正确的情况下,银行予以办理支取手续,已经履行了审查义务,也未违反合同约定,依法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对李女士要求银行与关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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