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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取走捡到信用卡中现金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0日

别以为在路上捡到东西不偿还是小事,假使你捡到的是信用卡,而且还贪心肠想将银行卡中的钱取走并据为己有,这便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年仅25岁的宋某在上班途中,捡到一钱包,内放有失主的信用卡和身份证。因一时起了贪念,宋某竟伙同丈夫高某一起到银行冒名取款,先后冒名取走万余元。直至本年9月,夫妻两人才投案自首。日前,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追查两人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去年9月,宋某在上班途中意外捡到一个钱包,钱包内有失主的身份证和一张信用卡。过后,不仅不联系失主归还,宋某还动起歹念,意图伙同丈夫高某从银行卡中取钱。之后,宋某、高某便到农村信用合作社柜员机处,用失主身份证上的结尾六位数字及生日为密码测试,其中一个密码竟然正确,夫妻二人高兴地将信用卡额度里的钱财取走。从银行成功取款后,两人还不罢手,接着又去超市购物,最后将钱包、身份证、信用卡等丢掉。 

  直至本年9月,夫妻二人一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但,虽然主动投案,宋某夫妻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宋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盗取信用卡资金,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两人违法后主动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分,最终,判处两人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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