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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索债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9日
案一:张力因赌博欠下吴军20000元的赌债。吴多次向张催讨未果。为讨回赌债,吴暴力劫走张并威胁恐吓张及其家属,要求返还赌债。因张万般抵赖而被长期拘禁。期间,吴还采用殴打方法逼迫张借钱还债。后张家属报案而案发。吴军因索取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二:丁欣系某公司老板,因业务发展需要,通过朋友向赵长春高利借款10万元,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赵向丁催讨欠款及高额利息,丁因公司无资金归还,一直避而不见。赵遂多次上门催讨,终将丁找到,并将其挟持至一宾馆房间内逼其还钱,但未采取其他暴力强制行为。直到丁欣家属带钱还款后,赵才让其离开。后丁倍感气愤而报案。司法机关考虑赵长春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将其无罪释放。
案三:钟成与高达因琐事发生纠纷。不日,钟正巧被高朋友殴打致伤并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遂怀疑系高指使所致。于是找到高,采用威胁方法,要求高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害等共计3万元。无奈,高只好先付给钱某5000元,并答应三个月付清余款以脱身。后钟频频打电话向高催逼25000元的所谓欠债,高则予以回避。一日,钟等数人偶遇高,遂上前拦住讨要余款。高无钱,见势不妙便乘机逃跑,但被钟等人抓住。钟遂伙同他人挟持高乘出租车至某饭店,并对其采取威胁等方法继续向高讨钱,声称不给钱就走不了。高只好打电话向朋友借钱,并要求送到饭店。案发后,钟成等人以绑架罪定罪处刑。

点评:
上述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均以挟持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索取债务或者所谓的债务。这类案件存在侵权或侵财抑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情形,其复杂之处在于当中夹杂着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分野。因此,对其处理上,应注意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民事债权债务,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并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准确的定性。正是基于此,法院才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客观行为之一就是以勒索财物为目而绑架他人即勒索型绑架犯罪。刑法第238条第三款又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定为非法拘禁罪即索债型拘禁犯罪。在这两个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均有索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区别就是所谓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如果确实存在实际债权,也确实为了讨债,虽不能就此排除刑事犯罪,但由于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犯意,即使有侵权行为存在并可能构成犯罪,但最起码不能成立纯侵财性犯罪,如案一和案二。尽管案一中索取的赌债为非法债务,不为法律所保护,但由于该“债务”确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案二中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因此,上述非法索债的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不构成侵财性犯罪。但对非法索债的行为手段是否一定构成侵权性犯罪也要区别对待。如果债务确实存在,且控制人身行为本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案二;但控制人身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成立侵权性犯罪,如案一。但是,如果并不存在债的事实,就谈不上索取债权,那么通过非法手段索取所谓的债务则可能成立侵财性犯罪,甚至是侵财与侵权的结合犯罪。如案三中,钟成所谓逼讨欠款实际上是无中生有,不具有债的实质要件,因其行为具有勒索财务的非法目的而完全符合勒索型绑架犯罪的犯罪构成。
另外,在非法索债中还存在以下的情形,行为人强行拿走或者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或偿还债务的,虽然其行为手段有其不正当性,但因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或抢夺罪。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合法的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在这类案件中,还需要注意,索取金额是否有超过实际债务并达到一定的数额要求。如果索取超过债权数额的“债务”的情况下,则可能因索取数额与债权数额之间的差价,而成立不同性质的犯罪。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公民个人经济交往及伴随的经济纠纷日益增多,“杨白劳比黄世仁厉害”的现象时有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往往采取过激手段,以各种方式进行索债,特别是以控制人身手段索取债务的案件较多。这里面隐藏或者夹杂着不少刑事案件。虽然强行索债的行为本身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侵财性犯罪定罪科刑。但是,如果索债的手段具有非法性且情节严重,则往往可能成立侵权性犯罪。因此,在债权债务流转关系中,除了要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外,应采取合法的手段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因为自己手段不当而锒铛入狱,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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