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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帐务的贪污案如何确定贪污数额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7日
贪污的数额是区分贪污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一般情况下,贪污数额的确定,是通过查帐的方法,获取行为人贪污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手段进多种多样。主要有:(1)将合法管理、使用、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应上交而隐慝不上交,应支付不支付或者应入帐不入帐;(2)将合法管理、使用、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者擅自赠送他人或者用掉;(3)将追缴的赃款赃物和罚没款物,不报告、不上缴,非法占为已有;(4)采取收入不入帐,支出不记帐,资金体外循环的方法获取利益并占有已有;(5)将实物转化为资金,获取非法利益后销毁帐务。这些手段造成了有些贪污案无帐可查,这样,如何确定行为人贪污数额,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归纳了以下三种方法,供同仁指教。
第一种方法,原值法。即以行为人侵吞公共财物的原值来计算其贪污数额。这是一种推定,这种推定有其认识论上的基础。因为推定是人类认识经验的一种总结,即出现了甲事实(基础事实),,通常都会出现乙事实(推定事实)。推定反映的是一种高度的可能性,推定认定的事实并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因而基于推定认定的事实在证明程度上是不同于排他性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另一种类型。如被告人陈某,系某国有公司销售公司经理。2000年至2001年期间,陈某超越其权限,擅自将公司产品降价40%,交由其个人开办的销售门市部经销,使公司损失261264元(其计算方法是产品原值减去陈某交公司的货款)。案发前,陈某将其销售门市部的帐务全部销毁。一般认为,陈某贪污的具体数额,应该是陈某具体获利。由于陈某将帐务资料销毁,无帐可查,因此其具体获利不能确定既可能多于261264元,也可能少于261264元。如果不按原值法,本案就可能是事实不清,客观上也不可能查清,这样就放纵了犯罪。按照原值法,根据陈某的行为造成公司261264元的损失这一事实,推定陈某实际侵吞了公司261264元,这样就可以确定陈某的贪污数额为261264元。
第二种方法,查证法。经济生活存在于社会之中,经济利益的实现总是要通过一定的经济往来。行为人虽然没有建立帐务或者毁灭了帐务,但可以通过与其相往来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查证其经济往来的情况。如被告人黄某,系电力公司某供电所所长。1995年至1998年黄某在负责房屋室内电气线路安装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对收到的何某、付某等17户工程承包人的款项,只给这些交款人开据了收款发票,而未入供电所的帐,在电气线路安装的过程中,购材料的支出和请人打线槽、打眼等费用自己不记帐,也未交供电所会计记帐,黄某在侦查阶段供述,通过这种手段共获取款项约10万元左右。由于供电所无帐可查,而黄某又未做帐,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查交款人的收款收据,获取收到的费用;查电力公司的财务帐可以获取上交公司的费用;查黄某雇请的工人可以获取劳务费用。运用查证法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使证据体系要能形成锁链。
第三种方法,鉴定法。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专门知识,对侦查机关所指定的案件材料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作出的结论。运用鉴定法要注意鉴定人的资格问题,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律认可的资格;要注意鉴定材料的客观性,实物价值鉴定,鉴定人必须进行实地检测。如黄某一案中其实际支付的材料费,如何计算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应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本案涉及的电气安装工程进行实地测量,收集第一手资料,然后按照科学的方法计算出安苯工程所用的,电气材料费。只有科学的鉴定结论,才能使我们把案件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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