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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43条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6日
收集证据是司法机关通过侦查、审讯和调查工作,来发现和收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收集证据必须要客观、全面,包括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人参与调查可能会透露案情,使未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造成串供、毁灭、隐匿证据等情况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一般可以吸收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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