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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组织犯罪主要采取的手段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5日

暴力是有组织犯罪最基本的犯罪手段,暴力在有组织犯罪中的作用体现在:一是在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方面实现对专卖权和专营权的垄断;二是在进行不法和合法生意时向对方直接或间接显示威慑力量,加以恐吓,以保证生意成功;三是在生意中与顾客或与其他黑帮发生争执时,以武力取胜;四是肃清内奸,排除异己,纯洁队伍;五是为逃避司法控制,杀害司法调查人员或消灭人证。 

有组织犯罪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依靠暴力而逐步壮大的。一些传统的暴力型有组织犯罪都是直接与暴力有关或者明显以暴力为后盾的,如抢劫、杀人、绑架、敲诈勒索等。这类有组织犯罪往往凭借其成员“一身武艺”或敢于拼命的地痞流氓习性,利用某些地方政府执法不严、人民群众胆小怕事的弱点,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成为称霸一方、让人望而生畏的犯罪势力。而对于给有组织犯罪带来大量利润的非法行业,如贩毒、赌博、卖淫等,有组织犯罪集团之间则因争夺其垄断权而进行竞争,从而引发“黑吃黑”的火拼。在这种情况下,更是由各自的“暴力”实力决定胜负。  

我国大陆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雏型,正在步国外黑社会犯罪组织形成初期的后尘,采用传统的暴力手段进行着犯罪资本的原始积累。据我们对76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调查,无一例外地都从事有传统暴力犯罪活动。暴力手段不仅使有组织犯罪集团迅速积累了成千上万的物质财富,供犯罪集团成员挥霍享乐,而且使有组织犯罪集团拥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形成独特的犯罪经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发迹史就是“用血和火的文字”编撰的丑恶历史。  (二)贿赂手段  有组织犯罪之所以在当今世界普遍存在并快速发展,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有关机构和组织的打击不力。有组织犯罪虽然有很大的能量和势力,但和国家所拥有的实力相比,它是不属于同一层次的。在有组织犯罪和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二元互动关系,国家要打击和消灭有组织犯罪,而有组织犯罪要逃避这种打击或者进行对抗。有组织犯罪一方面通过提高自己的实力加强自己的对抗硬实力,一方面千方百计减轻面临的国家暴力机关的压力。而贿赂是消灭国家暴力机关压力于无形的最有力工具,无数的事例也证明了贿赂手段的有效性。因此,有组织犯罪的贿赂腐蚀行为得到了相当广度和深度地展开。在美国甚至有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有更大的权势,它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比地方政府对它的控制更多”。有组织犯罪通过贿赂、佣金、竞选捐款等来收买警察、行政官员、检察官、法官、议员、新闻记者、编辑等,以防被揭露和打击。 

我国国情和美国不一样,所以有组织犯罪贿赂的具体对象和方法也不一样,但贿赂手段同样是有组织犯罪常用并有效的一种手段。在被我们调查的76个犯罪组织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组织共有8个,占全部犯罪组织总数的10.5%。剖析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就会发现很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后面,都有一张渗透党政部门或执法机关的“关系网”,都有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权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致使流氓恶势力与社会腐败现象勾结在一起,沆瀣一气。例如,哈尔滨市破获“乔四”等犯罪组织时,有三名干警因参与和包庇犯罪活动而被查处。黑龙江省延寿县特大犯罪集团首恶分子徐长江一伙之所以有恃无恐、明火执仗,在有两个公安派出所的延寿镇上公开宣称自己是“第三派出所”,就是因为有“官员”充当其保护伞,与他们狼狈为奸。在各种腐败现象中,司法机关的腐败对有组织犯罪的影响最为直接。部分司法人员接受犯罪分子的贿赂腐蚀,充当其保护伞,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于上升之中,古今中外都证明此类犯罪与腐败现象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要从根本上抑制有组织犯罪的增长,必须大力开展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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