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刑诉常识 > 新闻详细
协助组织卖淫犯 获刑二年罚二万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1日
明知该处所系有组织、有分工管理的卖淫场所,但仍受雇在该所各司其职,为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提供管理、服务、接待、记帐、收银等帮助行为。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林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20000元、10000元;判处被告人赖某、兰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5000元、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12月间,潘某(另案处理)租用长汀县环城北路32号开办长汀县某休闲坊,休闲坊内的一、二楼设立足浴、推拿等服务,三、四楼则以“普通房”、 “贵宾房”的名义组织朱某(另案处理)等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为嫖客提供性服务,从中非法获利。休闲坊经营期间,雇请被告人戴某、林某、王某、赖某、兰某为休闲坊员工并各司其职,为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提供管理、服务、接待、记帐、收银等帮助行为。2011年12月10日22时许,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对某休闲坊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涉嫌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4名及涉嫌卖淫的女子10余名,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戴某、王某,被告人戴某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侦查工作。2011年12月11日、2012年2月1日,被告人兰某、赖某自动投案。2012年5月9日,被告人林某被长汀县公安局抓获。法院审理时,被告人赖某、兰某主动预缴罚金15000元、10000元。
版权所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10089号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